项目申报

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

admin|2012-06-27|阅读量: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规范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技术吸收、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编制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及其有关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经委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有关项目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和管理

第四条  市经委每年公布一次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市经委于每年九月,通过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在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按照指导目录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通过下列途径,向市经委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一)市相关委办局;

(二)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总公司;

(三)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

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无上报渠道的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创新服务中心申请,由创新服务中心上报市经委。

第六条  企业应当填写《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并一式四份,按第五条规定的途径上报。

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意义、国内外技术水平;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及创新点;

(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分析;

(四)国内外市场情况分析、经济效益预测、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指标;

(五)企业概况和承担项目条件;

(六)项目经费概算。

第七条  市相关委办局、市经委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和集团总公司、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盖章后,于当年十二月底之前报送市经委。

第八条  市经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评审采用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形式,并由评审组提出评审咨询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有关项目评审的制度,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市经委依据专家评审咨询意见,结合指导目录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和资金投入等综合情况,确定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对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市经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市经委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当年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批准项目申请书。

第十二条  市经委负责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市经委委托创新服务中心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项目分阶段实施的要求,进行定期跟踪。创新服务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将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上报市经委。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指标明显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项目承担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致使项目不能启动的,或者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经委对发生第(三)(四)(五)项情况的计划项目可以直接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完成项目申请书规定的事项后,应于30天内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经委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20天内按照下列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一)符合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期限;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和达到效果;

(三)资金结算情况;

(四)项目鉴定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经委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市经委对计划项目予以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致使项目延期验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吸收与创新项目,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完成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专项鉴定:

(一)符合指导目录的;

(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前款(一)(二)(三)项的要求进行专项鉴定。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计划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市经委应当定期将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项目技术开发经费的半息贷款。

企业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获得金融机构项目贷款的,经市经委批准,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贴息数一般为半息。

企业办理贴息手续时应当提供计划项目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市经委批准,计划项目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数额按照不高于计划项目技术开发经费10%的比例进行补贴。市经委根据计划项目的技术难度、关联度、先进性和投入经费等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数额。

享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其补贴数额中应当扣除获得的低息贷款或者贷款贴息的补贴数。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重点支持下列计划项目: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

(二)属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

(三)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经委在批准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核定该项目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额度范围。

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在企业取得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后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经专项鉴定合格后,计划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获得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并获得国家拨款或者贷款贴息的,经市经委批准,按照10.71的比例进行贴补,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将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者贷款贴息的资助,以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可以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并享受新产品试产的有关优惠。

第二十九条  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需要引进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办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本市的手续;需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或者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或者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扶持。

对计划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需要聘用国外专家的,可依据聘用合同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第三十条  对于计划项目专利方面的资助,按照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业专利资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并获得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创新服务中心根据市经委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款额,与项目承担企业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

(二)项目履行期限;

(三)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四)验收标准;

(五)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数额;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三条  创新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款额拨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有关优惠的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计划项目的承担企业在合同解除前取得低息贷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返回贷款。

第六章     监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项目连续两次被撤销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将其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第三十七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创新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疏于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犯吸收与创新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挪用、克扣、截留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吸收与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低息贷款,贷款贴息或者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资助的,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其所得的款额,并由市经委处以所骗款额的一至三倍的罚款;骗取其他优惠待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0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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