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要求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2、企业从事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3、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7、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圣天地商务楼1612室
电话: 021-32567811、021-32567822
传真: 021-3256782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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