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方式
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二)申报条件
1、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环境建设项目
(1)在本市注册,且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上海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园区、市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基地管理运营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申报环境建设项目。
(2)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服务机制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章;具有针对基地内企业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技能和富有效率的管理团队,已有较为成功的服务案例。
(3)项目具有专业技术特色,还要具有共享、公平、开放等公共特性,共享机制及服务模式合理可行,对基地产业聚集和集群创新有较强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2、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示范项目
(1) 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要有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骨干企业由基地管理机构认定,报市科委备案。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项目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
(4)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
3、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一般项目
(1) 申请单位必须是注册在本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有较好的筹资、信贷能力。
(2)项目技术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好。
(3)项目技术成熟,项目已达到中试水平或已进行成果登记。
(4)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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