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财政资助】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admin|2012-06-22|阅读量:0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3、奖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及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业务额为300万元至8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对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贷款担保业务总额0.5%的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经济效益良好;

4)环保节能达标;

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2、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2)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4)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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