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更好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原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沪财企〔2011〕94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
1、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5倍(不含5倍),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偿。
2、对担保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年末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的5倍(含5倍)以上,且其在已取得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类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后,仍有较大损失的,则可按其担保项目代偿实际损失的40%进行补偿。
3、对担保对象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一)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40%;如担保机构又同时符合上述第(二)款有关条件的,补偿比例可提高至60%。
申报条件:
1、申请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两年以上;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已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年新增单户企业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下同)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70%以上,或当年新增单户企业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当年新增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或担保余额)达到净资产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2、申请代偿损失补偿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12年1月1日之后实施的担保项目,且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被担保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单个项目担保责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且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净资产的10%;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1〕57号)规定的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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