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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细则

admin|2014-06-07|阅读量:0

关于印发《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科〔2014171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4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审批流程,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提升行政服务能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委制定了《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416

 

附件

关于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34号),根据《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 沪科合〔20101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通过向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下放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初审权限的先行先试,推动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第三条  授权由经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办”,技先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科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权限下放遵循先行先试,逐步展开的原则。张江高新区内具备条件的分园,均可申请试点,根据各分园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采取“成熟一个试点一个”的方式,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五条  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权限下放的试点分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分园已设立健全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

2)有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包括为企业提供服务与指导、企业申报辅导、申报材料受理、网上初审、统计等管理工作。

3)具有完善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和程序,能够按照技先认定办的统一要求,规范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张江高新区各分园通过所在区县科委和区县政府向市科委和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试点申请。

第六条  综合评估和确认

市科委和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提出试点申请的分园承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初审权限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市科委和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评估意见,技先企业认定办确认承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行政审批权限的试点分园,并办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手续。

第七条  项目受理

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张江高新区试点分园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审核,并加盖园区受理章。

第八条  形式审查

张江高新区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依据《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指标审查;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审查。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九条  初审

张江高新区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对各自试点园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具有初审资格,对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作出初审不通过的决定,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条  材料报送

张江高新区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经初审后,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出具正式受理材料的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和初审的企业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技先企业认定办。

第十一条  张江高新区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应落实承接部门和人员,按要求规范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工作,明确承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的监管办法及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接受技先企业认定办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技先企业认定办对张江高新区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认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试点分园的业务辅导和管理衔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未按规定行使相关权限的分园,暂停试点。

第十三条  对未设立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分园,区(县)科委可会同相关分园结合实际建立分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受理服务窗口,为园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5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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