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实施“节能减排”国家战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项目
1、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支持范围
1、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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